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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方强、仲冰怡、方瑞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孙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强,仲冰怡,方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孙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466号原告:方强,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仲冰怡,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方瑞,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法定监护人:仲冰怡(原告方瑞母亲),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雪松街6号。法定代表人:卢凤杰,职务总经理。被告:孙剑,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方强、仲冰怡、方瑞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孙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方强、仲冰怡、方瑞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强、仲冰怡、方瑞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韩雪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