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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昊宇与魏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昊宇,魏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2090号原告:陈昊宇(又名陈浩宇),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魏俊峰,男,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陈昊宇与被告魏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昊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俊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昊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魏俊峰偿还借款30000元;2、由魏俊峰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魏俊峰于2016年6月11日以车辆运输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陈昊宇借款30000元,并承诺会在很短时间将此款全部还给陈昊宇。后经陈昊宇多次索要,魏俊峰至今未还。魏俊峰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1日,魏俊峰向陈昊宇借款30000元,并为陈昊宇出具借据一枚,双方就该笔借款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该笔借款至今未还。现陈昊宇诉至本院,并作如上诉请。本院认为,魏俊峰向陈昊宇借款30000元至今未予偿还属实,有陈昊宇向本院提交的借据及陈昊宇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双方针对该笔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陈昊宇现主张魏俊峰偿还借款,于法有据。综上所述,陈昊宇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本院予以支持。魏俊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抿拒到庭参加诉讼,亦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俊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昊宇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315元(原告已预交),由魏俊峰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陈昊宇。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新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