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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4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安徽普一林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安徽普一林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慧,许华,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4843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011409。负责人:董琢理,行长。被告:安徽普一林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与儿街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43055248U。法定代表人:王慧,总经理。被告:王慧,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许华,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中兴南路44号,组织机构代码76277898-6。法定代表人:戚如乔,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安徽普一林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慧、许华、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普一林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慧、许华、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安徽普一林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慧、许华、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林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