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初2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与余江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余江河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2943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果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09426068L。公司负责人:黄联伟,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兰,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系特别授权。被告:余江河,男,生于1982年3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与被告余江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江河的起诉。本院认为,��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余江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罗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