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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执2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军,褚鑫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260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南街123号,组织机构代码:685598446。法定代表人鲍金标。被执行人邵军,男,1982年3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被执行人褚鑫薇,女,1983年6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军、褚鑫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702民初03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6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51013.52元及利息、诉讼费115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邵军、褚鑫薇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邵军、褚鑫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同时��其采取了网上布控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26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高明执 行 员 季钰喆执 行 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汪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