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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78号彭大勇与田开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大勇,田开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30民初78号原告:彭大勇,男,土家族。被告:田开贵,男,土家族。原告彭大勇诉被告田开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大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开贵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并按月息2%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田开贵于2015年11月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2%,并约定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本息。借款到期后,被告田开贵未按借条约定偿还本息,经多次催取,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庭审质证,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田开贵出具的借条一份予以采信。被告田开贵于2015年11月1日向原告彭大勇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借到彭大勇现金叁万元(小写:30000元),每月息2%,2016年12月31前还清本息。借款人:田开贵,2015年11.1号”的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催取没有偿还。本院认为,原告彭大勇给被告田开贵借款3万元,并约定月息2分,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对原告彭大勇要求被告田开贵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支持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田开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彭大勇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11月1日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田开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林审 判 员  黄 锋人民陪审员  李桂珍二0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