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武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武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642号原告马某某,男,197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被告武某某,男1978年12月17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武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武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费减半收取为91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传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晓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