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7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姚小梅与XX、王东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小梅,XX,王东成,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746号之一原告:姚小梅,女,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被告:XX,男,1996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被告:王东成,男,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中华东大街**号。本院受理原告姚小梅与被告XX、王东成、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XX、王东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北省临西县,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蒋利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