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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辉、李建秀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好,董少辉,李建秀,王红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4执219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好,男,1969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董少辉,男,1969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李建秀,女,1968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王红杰,男,1971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本院在执行王成好与董少辉、李建秀、王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红杰在曲阳县福秀园小区有房产一处,房号为1-2-90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红杰所有的曲阳县福秀园小区1-2-901有房产一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玉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