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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雯雯与李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雯雯,李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315号原告:李雯雯,女,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李乐,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雯雯与被告李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雯雯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李雯雯撤回对李乐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雯雯撤回对被告李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雯雯负担。审判员 王 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婉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