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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玉珍申请宣告忻志福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03民特11号申请人:刘玉珍,女,1952年11月2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刘玉珍申请宣告忻志福死亡一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刘玉珍称:忻志福系申请人刘玉珍的儿子。1998年忻志福即下落不明,家人多方查找仍无音信,至今已经十七年,故向法院申请宣告忻志福死亡。经审理查明:忻志福,男,1980年8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龙华胡同8—1—1号。申请人刘玉珍系忻志福的母亲。忻志福于1998年即下落不明至今无任何音信。吉林市龙潭区龙华街道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证实该事实。2016年6月1日,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忻志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忻志福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本案中,忻志福下落不明已十余年,且忻志福并未结婚,父亲忻悦于2014年10月7日病故,刘玉珍作为忻志福的母亲向本院提出申请宣告忻志福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忻志福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 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庄碧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