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民终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达州市中心医院、张健秋、李悦乐、达州市达川区南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达州市中心医院,张健秋,李悦乐,达州市达川区南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市中心医院,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南岳庙街**号。法定代表人:曾凡伟,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力忆,女,该院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毅,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健秋,女,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洪军,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悦乐,女,2013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达川区。法定代理人:张健秋,女,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洪军,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市达川区南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华蜀北路。法定代表人:王国方,系该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系该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明杨,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达州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张健秋、李悦乐、被上诉人达州市达川区南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南城卫生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3民初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心医院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忆、一般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毅,被上诉人张健秋、李悦乐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军,被上诉人南城卫生中心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杨、一般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3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达州市中心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98元依法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爱东审判员 胡光俊审判员 程 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高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