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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吕春香与雷鸣、程永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香,雷鸣,程永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81民初916号原告:吕春香,女,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仁飞,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鸣,男,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程永保,女,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吕春香诉被告雷鸣、程永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春香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仁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鸣、程永保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春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9月11日开始,按月利率1.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两被告系原告亲戚王富民介绍相识,2014年9月11日,被告雷鸣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整,由王富民担保,被告立借条一份,约定月息1.5%。同日,原告从其银行卡号尾数为670的农业银行汇款至雷鸣尾号为616的账户。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9月11日,后本息一直未付。后原告经多次催讨借款,二被告拒不归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被告雷鸣、程永保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春香与被告雷鸣、程永保由原告亲戚王富民介绍相识。2014年9月11日,被告雷鸣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出据借款500000元,并书面约定月息1.5%,按月结息,借期6个月。该借条有王富民签字担保。原告在立据当日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雷鸣转账500000元。借款后,被告雷鸣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9月11日。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于2017年3月13日诉至法院。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春香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冻结被告雷鸣、程永保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的裁定,原告吕春香为此支付财产保全费用377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被告雷鸣出具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银行卡取款凭条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雷鸣出据借原告吕春香款,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理应及时偿还,现其久拖不付,其行为显属违约。被告雷鸣、程永保系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9月11日开始,按月利率1.5%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鸣、程永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春香借款50000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5年9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170元,由被告雷鸣、程永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跃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彭家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