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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子福与耿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福,耿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1344号原告:张子福,男,1943年10月1日出生,住蛟河市天岗镇。被告:耿磊,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住蛟河市天岗镇。原告张子福与被告耿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日依法由审判员冷启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子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子福诉称:耿磊于2015年在其处借款1万元,约定月息1分。2017年4月欠款到期后,耿磊至今未予给付。故其起诉来院,要求耿磊立即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耿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当庭辩解、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耿磊在张子福处借款1万元,并为其出具欠据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4月5日至2017年4月15日,月息1分。此款逾期至今未给付。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欠据一份。本院认为,张子福与耿磊形成的借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耿磊应当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借款期间利息及逾期利息,故本院对张子福要求耿磊立即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耿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子福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万元为本金,利率按照月息1分计算,时间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付清本金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耿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冷启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高 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