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8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勇与田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田胜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884号原告:刘勇,太原市尖草坪区国税局科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如平,太原市尖草坪区水利勘探凿井队工人。被告:田胜利,太原市尖草坪区水利勘探凿井队工人。原告刘勇与被告田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刘勇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勇负担。审 判 长  赵智宏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人民陪审员  牛艳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孙雪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