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勇与田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田胜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884号原告:刘勇,太原市尖草坪区国税局科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如平,太原市尖草坪区水利勘探凿井队工人。被告:田胜利,太原市尖草坪区水利勘探凿井队工人。原告刘勇与被告田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刘勇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勇负担。审 判 长 赵智宏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人民陪审员 牛艳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孙雪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