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民终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曾继威与前郭县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白城分公司、徐进、前郭县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继威,前郭县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前郭县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白城分公司,徐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5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继威,男,汉族,泥瓦工,1978年3月24日出生,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杨,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前郭县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长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前郭县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白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中利,系该公司总经理。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峰,松原市法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进,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出生,现住扶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雪,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曾继威因与被上诉人前郭县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白城分公司、徐进、前郭县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东兴代理审判员  曹宝明代理审判员  姚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立群书 记 员  昊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