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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终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范涛、范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涛,范姣,王杰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2号原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涛,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石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石首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抓获,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姣,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石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石首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6月7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杰,男,1990年7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石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石首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范涛、范姣、王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赣0112刑初246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范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认定原审被告人范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范涛、范姣、王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审查上诉人范涛、范姣、王杰的上诉状,讯问上诉人,认为需要发回重新审判,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6)赣0112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国富审 判 员  熊祖贲代理审判员  刘晓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