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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凉山州宏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任氏元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凉山州宏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任氏元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凉山州宏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泽典当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尤家屯村二组。法定代表人:苏绍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任氏元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氏元吉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南街7号。法定代表人:任仲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宏泽典当公司与任氏元吉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任氏元吉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人目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峰审判员 陈 琪审判员 肖锦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