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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7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书照与赵建国、张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照,赵建国,张红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777号之一原告:李书照,男,汉族,1957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告:赵建国,男,汉族,1970年5月8日出生,住址:枣强县。被告:张红旗,男,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住址: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照与被告赵建国、张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照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建国、张红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撤诉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1345元,由原告李书照负担。审判员  宋宝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梁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