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民初7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书照与赵建国、张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照,赵建国,张红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777号之一原告:李书照,男,汉族,1957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告:赵建国,男,汉族,1970年5月8日出生,住址:枣强县。被告:张红旗,男,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住址: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照与被告赵建国、张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照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建国、张红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撤诉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1345元,由原告李书照负担。审判员 宋宝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梁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