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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克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克祥,林桂芬,刘彬,高唐县飞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21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董事长。被执行人:邢克祥,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林桂芬,女,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刘彬,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高唐县飞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太平北路路西。法定代表人:刘彬,厂长。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邢克祥、林桂芬、刘彬、高唐县飞腾工贸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邢克祥、林桂芬、刘彬、高唐县飞腾工贸有限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邢克祥、林桂芬、刘彬、高唐县飞腾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保全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