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小勇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5刑初5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小勇,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永丰县。2016年12月24日因故意伤害被永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丰县看守所。辩护人金树来,江西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常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小勇及其辩护人金树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2日凌晨0时许,被害人张某1与程某、张某2、高某、刘某1、张某3等人在永丰县星河湾吃完夜宵后,张某1、程某、张某2、高某、刘某1、张某3六人来到华丰宾馆住宿,其中张某1、程某、张某2在227房间,高某、刘某1、张某3在202房间。被告人陈小勇(系程某男朋友)得知此事后,带着朋友吴某、王某前往华丰宾馆,途中打电话将事情告知卢某,并请其到华丰宾馆帮自己解决此事。陈小勇等人到达华丰宾馆227房间门口时碰见从房间出来的程某,后四人来到华丰宾馆门口。陈小勇再次拨打卢某电话叫其过来。随后卢某纠集刘某2、张某4、杨某、苏某来到华丰宾馆。陈小勇告诉卢某,张某1等人在227房间。陈小勇欲与卢某等人一起去找张某1,但被程某拉住。随后卢某等人与张某1等人在华丰宾馆一楼发生言语冲突。卢某打电话叫来刘某3,后卢某冲上前打了张某1一耳光,刘某2、刘某3、张某4、杨某见状也上前殴打张某1,致其鼻子受伤。后因民警赶到,双方才离开现场。2016年12月23日,经永丰弘正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1双侧鼻骨骨折及鼻中隔骨折,其损伤为轻伤二级。2017年6月2日,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陈小勇一次性赔偿张某1各项经济损失2.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小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卢某手机通话记录、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无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永丰弘正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弘正司鉴(2016)临鉴字第010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华丰宾馆监控视频;证人程某、卢某、杨某、刘某2、张某4、吴某、张某2、高某、刘某1、张某3、黄某、张某5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勇在其女朋友已经脱离危险时,仍打电话给卢某叫其过来,且明知卢某等人与张某1等人在发生言语冲突甚至有可能引发打架的情况下,仍然采取放任的态度,不予以制止,以致发生卢某、刘某3等人殴打被害人张某1的危害后果,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的间接故意,且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张某1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因此被告人陈小勇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事出有因,且被害方有一定过错,被告人陈小勇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小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小勇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小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素华人民陪审员 曾宪勇人民陪审员 李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金 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会矫正。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