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四平市铁东区福通市政设施制造厂与王万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铁东区福通市政设施制造厂,王万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3民初243号原告:四平市铁东区福通市政设施制造厂。经营场所:四平市铁东区北山西路*号院内。法定代表人:高志勇,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华珍,女,汉族,1954年5月24日生,四平市铁东区福通市政设施制造厂职工,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王万礼,男,汉族,1972年6月1日生,个体,住四平市铁东区。原告四平市铁东区福通市政设施制造厂诉被告王万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平市铁东区福通市政设施制造厂的��托代理人王华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万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平市铁东区福通市政设施制造厂诉称:被告王万礼于2012年10月17日至2012年10月29日期间,先后在原告处购买水泥管,欠货款共计4289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多次给原告写还款计划,2016年10月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由于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货款,且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货款4289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万礼未到庭,无答辩意见。在开庭审理时,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名称为:四平市铁东区福通市政设施制造厂,法定代表人为高志勇,属个体经营,注册日期为2012年5月11日,经营范围水泥井具、水泥管制作销售等。2、欠据10份,证明被告王万礼于2012年10月17日欠原告货款4536元;2012年10月18日欠原告货款8972元;2012年10月19日欠原告货款4486元;2012年10月20日欠原告货款4486元;2012年10月21日欠原告货款4486元(两笔);2012年10月26日欠原告货款8972元(两笔);2012年10月27日欠原告货款4486元;2012年10月29日欠原告货款4486元;合计欠货款总金额为49896元。3、欠条一份,证明2016年10月9日被告王万礼给原告出具欠条,写明:今欠四平市铁东区福通市政设施制造厂水泥管款42896元。被告王万礼在欠条上签字确认。被告王万礼未到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没有质证意见,也没有证据材料向法庭提供。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万礼于2012年10月17日至2012年10月29日期间,先后多次在原告处购买水泥管,其中,被告王万礼于2012年10月17日欠原告货款4536元;2012年10月18日欠原告货款8972元;2012年10月19日欠原告货款4486元;2012年10月20日欠原告货款4486元;2012年10月21日欠原告货款4486元(两笔);2012年10月26日欠原告货款8972元(两笔);2012年10月27日欠原告货款4486元;2012年10月29日欠原告货款4486元;合计欠货款总金额为4989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万礼于2016年10月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写明:今欠四平市铁东区福通市政设施制造厂水泥管款42896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欠条及其他证据材料在卷为凭。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42896元是否合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举证情况,结合卷中现有的证据材料,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原告四平市铁东区福通市政设施制造厂要求被告王万礼偿还所欠货款42896元合理。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水泥管,因拖欠货款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从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欠据、欠条上显示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据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货款42896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万礼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四平市铁东区福通市政设施制造厂货款人民币42896元。被告王万礼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2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王万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学文人民陪审员 宋 纯人民陪审员 张雪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