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杜琦与王平、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琦,王平,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1151号原告杜琦,男,回族,1982年10月24日出生,职业不详,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住址不详。被告王平,女,汉族,1985年9月21日出生,职业、住址不详。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该公司营业场所,代表人熊经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杜琦诉被告王平、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杜琦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杜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琦负担。审判员 张 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陶婉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