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6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徐壮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6651号原告:黄某,女,汉族,1983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告:徐某,男,汉族,1983年3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黄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缴),本院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