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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8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建荣与:上海嘉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荣,上海嘉安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8396号原告:吴建荣。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焱,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峰,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嘉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仁初。原告吴建荣与被告上海嘉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顾煜麟审 判 员  裴孙英人民陪审员  罗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春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