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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王志敬、王志伟、周文臣、张树安、张素敏、杨红军六人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王志敬,王志伟,周文臣,张树安,张素敏,杨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6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丽云。住所地兴城市。被执行人王志敬,女,汉族,1979年2月28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郭家镇。被执行人王志伟,女,汉族,1971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郭家镇。被执行人周文臣,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羊安乡。被执行人张树安,男,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郭家镇。被执行人张素敏,女,汉族,1971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羊安乡。被执行人杨红军,男,汉族,1979年9月30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郭家镇。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王志敬、王志伟、周文臣、张树安、张素敏、杨红军六人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依据兴城市公证处作出的(2017)兴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王志敬等六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静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