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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与爱德华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爱德华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861号原告: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273号。法定代表人:丁智勇。委托代理人:张顺意,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爱德华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船舶工业园。诉讼代表人:爱德华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韩建。委托代理人:邹琴,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婷,系管理人员工。原告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与被告爱德华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委托代理人张顺意、被告爱德华重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邹琴、杨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所欠的11500万元的工程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即原告有权在被告欠付的上述工程价款债务范围内,以所施工的被告位于启东市寅阳镇船舶工业园1号引桥和码头工程、2号引桥和码头工程折价或者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80万元的普通债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一家专业从事港口工程施工的企业。原告在2011年4月和9月分别中标被告的1号引桥及码头工程和2号引桥及码头工程,并分别签订了《港口工程施工合同》和《爱德华码头二期工程施工合同》。在1号引桥及码头工程的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总价款为9300万元,工程款支付为:进场全面开工后三个月内支付工程预付款2000万元;待码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将竣工资料提交档案馆满一年时,支付该工程总价的50%计4600万元;余款和工程质保金待码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将竣工资料提交档案馆满两年时一次无息结清。在2号引桥及码头工程的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总价款为9000万元,工程款支付为:乙方每月向监理上报月工程量计量清单,经审核确认后,于次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签认工程量总价的60%;待码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将竣工资料提交档案馆满一年时,支付该工程总价的20%;余款和工程质保金待码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将竣工资料提交档案馆满两年时一次无息结清。合同签订后,1号引桥及码头工程和2号引桥及码头工程分别自2011年5月11日和12月5日开工建设,至2012年4月1日和10月20日,原被告双方办理了交工验收手续,并于2013年5月7日办理了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对于上述工程价款,被告支付了1号引桥及码头工程2000万元和2号引桥及码头工程4800万元,余款未付。工程质保金80万元也未予返还。2013年10月10日,启东法院作出(2013)启商破字第00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告的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原告遂于同月24日申报破产债权11580万元,其中11500万元为优先债权,80万元为普通债权。2016年11月21日,管理人函告原告称“申报的债权金额应无大碍,但是否属于优先受偿债权难以认定,需通过诉讼方式予以确认”。爱德华重工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尚欠原告11500万元工程款和80万元的保证金没有异议,因原告主张的优先债权受偿金额较大,为消除其他债权人疑虑,请求法院依法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2月16日,爱德华重工有限公司就南通港启海港区寅阳作业区码头工程对外招标。2011年3月25日,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向爱德华重工有限公司支付了8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2011年4月,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中标并与爱德华重工有限公司签订了《港口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为9300万元,承包工程内容为码头施工图总图第一至第五结构分段(1-37轴)的码头水工结构、水电消防设备及附属设施安装,包括1﹟引桥、1﹟灯塔平台、2﹟分变电所平台以及老大堤改造、防洪闸门施工、防护桩等的施工图中的全部内容。合同约定,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进场全面开工后三个月内,爱德华重工有限公司支付该工程预付款2000万元;码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将竣工资料提交档案馆满一年时,支付该工程总价的50%,计4650万元;余款和工程质保金2650万元待码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将竣工资料提交档案馆满两年时一次无息结清。双方还在合同中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1年9月,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爱德华码头二期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的内容为施工图码头总平面图第六至第九结构分段(38-70)的码头水工结构、水电消防设备及附属设施安装,包括2#引桥、3#平台、防护桩等施工图中的全部内容。合同总价为9000万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每月25日向监理上报上月工程量计量清单,经爱德华重工有限公司审核确认后,于次月15日前支付签认工程量总价的60%;待码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将竣工资料提交档案馆满一年时,支付工程总价的20%;余款和工程质保金待码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将竣工资料提交档案馆满两年时一次无息结清。2012年10月18日和2013年1月21日,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与爱德华重工有限公司办理了交工验收手续,工程质量合格,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督单位、接收单位均在交工验收证书中盖章确认。2013年5月7日,双方一致确认爱德华重工码头工程1#引桥码头工程(一期)、2#引桥2#码头工程(二期)均已通过竣工验收,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于2013年5月7日将相应的竣工资料已提交档案馆。另查明,爱德华重工有限公司就1#引桥等工程支付了工程款2000万元,就2#引桥等工程支付了工程款4800万元。再查明,2013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2013)启商破字第000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启东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爱德华重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10月23日,本院作出(2013)启商破字第0003-3号决定书,决定指定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担任爱德华重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10月24日,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向管理人申报了破产债权11580万元,其中11500万元为优先债权,80万元为普通债权。2016年11月21日,管理人函复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对于债权的金额没有异议,但对于优先受偿的债权需通过诉讼方式加以确认。本院认为,对于债权的数额,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11500万元工程款债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由于实践中工程竣工之日往往也是工程款应当结清之时,因此,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一般应当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工程款债权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尚未届清偿期,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最早应当从债权应受清偿时起算。本案中,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于工程款的支付采取的是分期履行方式,其中,对于最后一笔工程款均约定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将竣工资料提交档案馆满两年时支付,故在工程竣工之时,部分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同时,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故在爱德华重工有限公司在2013年10月10日被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案涉的工程款应受清偿,工程款优先权期限开始计算。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于10月24日申报了工程款债权,主张了工程价款优先权,属在有效行使期间。综上所述,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在爱德华重工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11500万元对其施工完成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该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确认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对爱德华重工有限公司享有80万元普通债权(保证金)。本案受理费616800元,减半收取308400(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爱德华重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68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代理审判员  彭福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倪海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