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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3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曾梦繁与俞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梦繁,俞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3民初3047号原告:曾梦繁,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基,湖南二十一世纪���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铭,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曾梦繁与被告俞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学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梦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俞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梦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此后,被告偿还了10000元,遂酿成纠纷。被告俞铭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0日,被告俞铭因购物需要向原告曾梦繁借款40000元,并出具欠条。此后,俞铭偿��了10000元,但未偿还余款,遂酿成纠纷。本院认为,原告曾梦繁与被告俞铭存在真实、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俞铭在曾梦繁向本院起诉后,至今未向曾梦繁偿还借款,构成违约,本院对曾梦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俞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曾梦繁的借款30000元。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俞铭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 判 员  李学军二〇��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肖娅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