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02执152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怀成与杨占杰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怀成,杨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152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怀成,男,生于1962年11月2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杨占杰,男,生于1946年5月2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李怀成与被执行人杨占杰共有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502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支付2011年至2013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金及临时占用草原地补偿费6699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7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927元,共计6939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40300元,未受偿28165元,执行费927元未缴纳。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中卫市车辆管理所查询,其名下无企业、房屋、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 勇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