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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执3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向向诉王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向向,王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3245号申请执行人孙向向,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执行人王银辉,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号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4执324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武慧鑫审判员 季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原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