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永静诉索显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静,索显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571号原告:刘永静,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留智庙镇八里庄西村80号。被告:索显奎,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西八里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与被告无法取得联系,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孟吉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姜秀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