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2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永静诉索显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静,索显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571号原告:刘永静,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留智庙镇八里庄西村80号。被告:索显奎,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西八里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与被告无法取得联系,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孟吉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姜秀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