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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孟宪根、石河子市天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根,石河子市天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1964号原告:孟宪根,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被告:石河子市天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北泉镇上海路201-5号。法定代表人:陈勇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朝川,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根与被告石河子市天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宪根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宪根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宪根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冯浩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