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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东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洪培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东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培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2816号原告东莞市东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东田丽园北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2903812K。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桐潼,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洪培芝,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东莞市东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洪培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东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东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铮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邵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