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5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魏某集资诈骗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129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1O月1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辩护人李丹,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害人孙爱玲委托代理人王志刚、黄军明,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1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盼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李丹、被害人孙某的委托代理人黄军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深圳市巨丰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丰盛公司)自2013年10月起,对外称公司拥有一种“体彩软件”的理财产品,以高息为诱饵与客户签订《投资理财协议》。并通过向客户演示“体彩软件”等方式进行宣传,骗取社会人员投资,截至2015年3月,共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共计5979.5万元。2、深圳彩福至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福至臻公司)于2014年6月以投资国家彩票业名义,利用“债权转股权”的借款方式,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借款,共集资约2140余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约1800余万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陆某1等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书证,被告人魏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不认罪,辩称其为巨丰盛公司创造价值有一年多,对起诉书指控的5000多万元不清楚;其分得的60万元是为公司买车;每月2万元的工资很正常;其通过彩票为巨丰盛公司创造了550万元的价值;彩福至臻公司培养20多名员工大概消耗了2000万元。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巨丰盛公司有经营的实体项目,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在吸收客户投资款的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深圳彩福至臻科技有限公司有具体的经营项目,主要经营软件开发和彩票培训,借款来源是公司员工或员工的亲朋好友,属于民间借贷行为,被告人在积极筹款还钱。综上,请法庭依法判决被告人集资诈骗罪不成立。被害人之一孙某的代理人称:其50万元钱款被骗严重影响其生活。经审理查明:1、巨丰盛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31日,住所在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财富大厦22H,法定代表人陈某1,认缴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0元,股东陈某1(出资170万,占股34%),股东徐某2(出资金165万,占股33%),股东魏某(出资金165万,占股33%,另案处理),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财务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信息咨询;投资管理咨询等。后于2014年6月18日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加入了“彩票电子软件的研发、销售及培训”。2013年10月起,巨丰盛公司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首先以10%-30%不等的提成招徕公司业务人员刘某1、张某2、卢某、余某1、谢某2(后两人另案处理)等,再指导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发展投资客户,对外称公司拥有一种“体彩软件”的理财产品,使用该产品进行体育彩票的投注中奖率高,购买该产品的月收益率高达4%-5%。为获取投资客户的信任,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巨丰盛公司于2013年10月在香港注册成立了鸿安汇公司,法人代表为陈某1,股东有陈某1(15%股份)、徐某2(14%股份)、魏某(14%)、韦某1(15%股份)、范某1(1%股份)、余某1(2%股份)、刘某1(1%股份)等,并都是以鸿安汇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投资理财协议》。同时,为了最大限度的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巨丰盛公司通过向客户演示“体彩软件”、宴请客户吃饭、举办抽奖活动给客户发放苹果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等方式,不断非法吸收社会人员钱财,甚至在公司已出现亏损,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仍然大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用新客户的投资款来抵付老客户的高额利息。截至2015年3月,共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共计5979.5万元。陈某1、徐某2、魏某将非法吸收的资金除去用于支付客户的高额利息、员工的高额提成及工资以及公司日常开支外,以配置资金造血为由进行分配,陈某1分得320万元,魏某分得850万元(其中550万元以韦某1名义分得),徐某2分得400万元,此外三人还以购买豪车的名义每人各分得60万元,以发放工资为名义每人每月分得2万元。由于公司无法正常运转,投资客户损失约2500余万元。据司法鉴定结论,魏某及被告人陈某1、徐某2共计返回造血款927.86万元。2、深圳彩福至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福至臻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31日,住所在深圳市罗湖区宏宝大厦三楼整层,属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为魏某,监事陆某1。股东魏某认缴出资790万,占股79%;黄某2(另案处理)认缴出资60万,占股6%;陆某1(另案处理)认缴出资50万,占股5%;陆某2、陈某2、余某1(均另案处理)各认缴出资20万,各占股2%,易某、张某3(均另案处理)各认缴出资10万,各占股1%,李某3、耿某(均另案处理)各出资10万,各占股1%(技术出资),所有股东实际出资均为0元。经营范围: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素质技能培训及彩民公益性购彩教育培训,电子产品、软件产品的技术开发及销售,电子教材的解读与辅导。彩福至臻公司于2014年6月租赁深圳市罗湖区宏宝大厦三楼,以投资国家彩票业,利用“债权转股权”的借款方式,以借款可获取月息3%一4%的高额利润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借款,并签订《协议书》,承诺每月发放利息,被害人的投资款项全部转账到魏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中;彩福至臻公司于2015年4月停止发放利息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本金,且公司于2015年6月底突然人去楼空,法人代表魏某、行政部总经理黄某2、副总经理陆某1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截至目前,根据报案情况统计,彩福至臻公司共集资约2140余万元,被害人共31人,造成被害人损失约1800余万元。另查明,2015年5月份,被告人魏某与黄某1、陈某2、李某4、卢某、赵某、徐盟欢、李某5、温某、廖某1、韦某2、叶某、李某6、唐某、郑某、谢某3、黄某3、许某1、刘某2、冯某、许某2、黄瑞嘿、黄某4、柯某、彭某2、刘某3、许汉银、吴某1、张某4、蔡栗、刘某1、张某5、吴某2、王某1、戴某签订了还款协议。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何某陈述:2014年6月,一个叫苏某的人介绍其在巨丰盛公司投了20万,其中一笔为期6个月的到期后本金已退还,剩下一笔12个月的就没有退。当时公司股东魏某演示打彩,其觉得能赚到钱,就投钱进去。(2)被害人钟某1陈述:其于2014年2月经卢某介绍投了10万到巨丰盛公司,2014年8月其找陈某1又投了20万,每个月是5%的利息,到了2015年2月就收不到利息,陈某1等人也找不到人。第一次去公司的时候,陈某1和魏某都向其演示过打彩,其觉得能赚到钱,就投钱进去了。(3)被害人麦某陈述:2014年3月,其通过巨丰盛公司的徐某2投了20万到公司,每个月是5%的利息,到2015年3月收不到利息,徐某2等人也找不到了。在公司的时候,陈某1和魏某都向其演示过打彩,其觉得能赚到钱,就投钱进去了。当时是由魏某操作公司的POS机进行刷卡的。(4)被害人李某1陈述:2014年9月,其通过刘某1介绍往巨丰盛公司投了20万到公司,每个月是4%的利息,拿了三、四个月利息后就收不到了,其就去公司看发现人去楼空。(5)被害人李某2陈述:其于2014年1月和7月通过卢某介绍投了50万到巨丰盛公司,每个月是5%的利息,到了2015年3月就收不到利息了,去公司的时候,陈某1和魏某都向其演示过打彩。(6)被害人唐某陈述:2014年3月,其了解到香港鸿安汇投资有限公司每月有4%的利息,于是去了公司。公司外面挂牌是深圳市巨丰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5月份参加了公司的培训并去公司上班,负责在598网站上打彩票,且投资了20万元,月息4%,到月底收到利息8000元,在6月份加大投资60万元,月息也是4%。当年7月2日魏某和他的妻子黄某2成立了另外一家公司深圳市彩福至臻有限公司,陆续投了260万进去。到2015年4月就没有发放利息。魏某解释说停三个月发放,三个月后给1%的月息,且还不了本金。2015年6月他和他妻子的手机关机,公司也于2015年7月1日关门。(7)被害人徐某1陈述:2014年12月在一次答谢会上陆某1告诉其所在公司有一个打彩平台,中奖率很高,其公司法人魏某演示了打彩技术,其看了魏某的打彩技术及公司的发展情况觉得不错。2015年1月15日,其投资了20万元,当天下午签了协议书。2月8日,收到一月份利息3625元;3月底收到2月份的利息4500元。4月底就说政府限制了网络彩票,公司账号被冻结,无法发利息。5月份时想去拿回本金,魏某说资金被冻结,无法返还本金。8月份发现公司已经不在了。(8)被害人蔡某陈述:陆某1说她所在公司做网络彩票,承诺每个月给3分的利益。经考察后分两次投资了40万元。投进去以后每个月能拿到红息,但在2015年2月突然就没有发放红息了。陆某1是彩福至臻公司的副总经理,在公司,魏某演示了打彩,而且命中率很高。(9)被害人姚某陈述:陆某1说其在深圳市彩福至臻公司任总经理,有一个很好的投资项目,如果其投资,给其3%的月息作为回报,于是投资了90万元,到2015年2月突然停止发放利息,当时其找到公司的法人魏某和陆某1,说国家现在不让做彩票冻结了投资款项,需等待国家解封才能归还投资款,2015年6月30日去公司发现已经人去楼空。(10)被害人罗某陈述:其是通过王某3介绍投资到彩福至臻公司的,其去他们公司看了他们的打彩培训,其觉得还可以,就借款380万元给彩福至臻公司,到2015年3月份就没有利息给其。其从2014年9月到2015年3月领取的利息一共是24.9万。魏某是彩福至臻公司大股东,黄某2、陈某2是公司财务,王某3是公司股东。魏某和王某3都告诉说他们公司是卖软件和培训赚钱的。(11)被害人黄某1陈述:经朋友介绍,其2014年7月向深圳市巨丰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入150万元,2015年3月开始陈某1那边就没有按月将收益打到其账户上了,其一共收到了50万元收益。2015年3月。(12)被害人王某1陈述:2014年7月,经朋友介绍其2014年7月向深圳市巨丰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入150万元,2015年3月开始陈某1那边就没有按月将收益打到其账户上了,其打电话时陈某1要么关机要么不接电话,到公司也找不到人。其是通过刷POS机和转账方式交款给陈某1的。巨丰盛公司还有两个股东魏某、徐某2。二、证人证言:(1)证人陆某1(彩福至臻公司副总经理)证言:彩福至臻公司的账目具体由魏某和黄某2管理,公司一共有三个POS机,其中一个在魏某办公室,另外两台在黄某2办公室,只要投资人投钱到公司,涉及到刷卡都是通过这三个POS机来完成的,公司的一些日常支出也会用到POS机,公司的陈某2主管公司的日常开销账目,公司所有支出费用都是魏某说了算。2015年2月春节前后其就离职了,陈某2告诉其魏某跑了,公司没有经营了,这三台P**机在哪里也不清楚。(2)证人彭某1(彩福至臻公司会计)证言:2014年5月开始负责帮魏某做账,彩福至臻公司的账目都是只要魏某签字就可以报销,没有其他审核制度。其在彩福至臻公司做了两套账本,一套是根据彩福至臻公司提供的票据做出来的,一套是其虚构做出来用于应付税务检查的。一直到2016年7月左右,出纳陈某2说不用去了,公司倒闭了。(3)证人陈某2(彩福至臻公司财务出纳)证言:2014年7月25日彩福至臻公司成立时其去上班。其是在彩福至臻公司做出纳,每个月4000元人民币工资。主要负责公司的税费,发放公司员工的工资,给员工缴纳社保,办公地址房租和日常开销。彩福至臻公司的税费每个月约400元。其知道的是彩福至臻公司只有一个账号,是在中国银行账户,进出帐都是通过这个账户进行的。其是从2014年8月左右开始投资,陆陆续续投资了80万元人民币。这些钱都是通过魏某的POS机和黄某2的POS机,部分现金拿给魏某,还有一笔20万元人民币是通过转账给魏某的建设银行账户。2015年5月6日其跟魏某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他答应其会把其投资的钱还给其,所以其侥幸的以为他会还钱,所以才没有报案。总经理魏某,每月8000元工资,公司所有事情都是他说了算;行政经理黄某2,每个月4500元工资,负责公司的全面事情,副经理陆某1,每个月6000元工资,几次大型的经销商会议跟年会都是她组织的;彭芬,每个月4000元工资,负责行政事务;彭某1,主要是做账,每个月2000元工资。陆某2,公司刚开业的时候经常去上班,约一个月,有没有发工资其记不清了。易某,教育部,发过两个月工资,每个月4000元,还有陆漫聪,每个月4000元,乐佳彬每个月4000元。他们负责打彩,每个月有固定工资。公司出事以后,法院给其传票,其才知道股东有魏某、黄某2、易某、陆某1、李某3、余某1、张歉益、耿某还有其自己。张歉益、耿某、李某3之前没有见过也不认识,余某1是公司的经销商所以认识。2014年5月左右,魏某和他老婆黄某2找到其说公司资金不够,让其投资,当时魏某提出给其4%的利息,其自己没有多少钱就投了20万元,当时魏某称投资十个月之后如果想当股东再办理手续,不想当股东就以投资客身份继续投资,当时这份投资就没有签订合同,魏某也没有跟其说其成股东的事情。直到法院给其传票其才知道其是股东之一,公司的签章是魏某找人签的其的名字。彩福至臻公司都是通过一些经销商会议和公司年会宣传的,其本人没有介绍客户到彩福至臻公司投资。(4)证人陈某1(巨丰盛公司法人代表)证言:2013年10月,经徐某2提议,其与魏某、徐某2三人合伙注册了巨丰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内容是投资咨询,但其三人对来咨询的客户说该公司与香港鸿安汇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客户不管该公司的操作,该公司每个月可以返利5%,最多的时候是8%,但实际上该公司没有任何实际的投资业务,都是用后期投入的客户的钱返还给前期投入的客户,而且该公司还搞活动,老客户介绍新客户可以有10%左右的提成,这样不断地吸引更多的客户融资给该公司,共吸引了100多个客户,一共融资4700万元左右,都是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签订一份香港鸿安汇投资有限公司的融资合同,然后每月返利5%至10%给客户,为了让客户看到该公司有实力,公司购买多台奔驰轿车,办年会宴请客户吃饭,宴请时搞抽奖活动送多台苹果手机、苹果电脑之类的电子产品,三个股东分了60万元用于买车,是徐某2转账到魏某账户给其的,融资的钱主要是拿去购买中国598实时彩票,开始时赚钱,后来都是亏损,公司地址租金和员工工资800多万元、发放红息1400多万元、市场佣金145万元、活动奖品,股东每人每月2万元工资,公司业务员刘某1、谢某2、王某2、小谢、范某2是固定工资8000元,如果介绍客户还可以按照10%至20%拿提成,前台、出纳、会计也有固定工资,是代理上海的体育彩票,是二级代理,要交18万元的代理费,有10%的提成。刚开始是徐某2和魏某去操作彩票事宜,后来是刘某1操作,他们在沙漠泉眼的软件操作598网络彩票。客户的钱大部分是通过POS机刷卡的形式借给公司的,公司一共有张某2、魏某、范某1、刘某1四人名下的POS机,也有部分转入徐某2丈夫的账户,徐某2丈夫没有参与公司事宜。客户有黄某1、刘某1、徐某3、王某1、谢某2、范某2、余某2等100多人。公司融资的资金是逐步配置给三个股东的,其中魏某850万元;配置给徐某2400万元;配置给其320万元,其已经还给公司200万元。其公司以香港鸿安汇投资公司名义是因为没有融资资质,为了让客户相信该公司有资质才套用香港公司,实际上香港鸿安汇公司也没有实际业务。公司发放工资和给市场部回佣都是用徐某2丈夫的银行账户来进行操作的。公司有财务收入和支出方面的账本,但2015年2月开始公司没有正常营业,所以不知道账本放在哪里。韦某1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给客户发红息及给员工发提成的记录都在U盘里,但其不记得U盘放在哪里了。公司给了850多万元魏某用于打彩票,但他只返还了400多万元利息,公司给了徐某2400多万元用于打彩票,她只返还了300多万元利息,这些返利都到了其名下的民生银行账户上。其不清楚魏某和徐某2打彩票的具体情况。(5)证人陈某3(陈某1之女,曾在巨丰盛公司任出纳)证言:公司三个股东,一个是其爸,一个是徐某2,一个是魏某。之前魏总负责的一个打彩项目的平台项目,具体情况不清楚。2013年11月到2015年2月份其做过统计4000多万元,具体多少其记不住了。这些钱的用途和去向:二元期权项目亏钱了,爱康项目,打彩的160万元出去,只留了几万元钱回来,其他项目记不清楚了。其没有介绍过客户,只有一个朋友找过其说要买,其没有拿过提成。公司有20多个打彩人员,固定工资每个月2500元。魏某威胁过其爸爸,其爸爸回来和其说过,魏总要其爸爸说话小心点,说其和阿姨的账号打黑彩,说其爸爸要再乱说话就把这个事情公开出去。(6)证人王某2(徐某2之女,曾在巨丰盛公司做出纳)证言:2013年9、10月入职,2014年3月离开公司。主要负责公司的行政开支,行政需要钱的话就打报告给陈某1,他批了就把钱给其,有时候给现金,有时候打到其的账号上面。股东有三个,陈某1、徐某2、魏某,公司的帐是由魏某管,公司的盈利项目其就知道打彩,其他不清楚,其只见过魏某打彩,见过魏某给客户演示,魏某有要求将工资打到广西的个人账号上,26000元左右,包括账户持有人的工资及4个打彩人员的工资。(7)证人徐某2(巨丰盛股东之一)证言:2012年其在李清所在公司投资了沙漠泉眼的软件,当时收益还不错,李清每个月给其10%的收益,2013年其认识了陈某1之后提出这一块比较赚钱,陈某1说希望合伙成立公司吸引更多的资金过来投资,其介绍魏某认识陈某1,三人决定成立公司,为了吸引资金就定下4%至6%的收益,同时公司为了鼓励业务员拉资金还设定30%的业务提成,后来降到4%至5%,陈某1具体负责打彩的业务,公司分三笔配置400万元给其,其把这些钱投到李清账户,李清每月转给其的10%的收益都转到陈某1的账户。公司一开始还分给每个股东60万元用于买车,还举行年会请客户过来参加并送电脑和手机。客户如果问起投资款的用途就说用来买理财产品了。一开始公司有收益给客户,通过其丈夫王某5招商银行卡转给客户,具体是陈某1持卡的。后来其联系不上李清也报过案了。公司没有任何实体项目,还要支付高额红息和佣金,迟早出问题,其有提出过反对意见但反对无效就听之任之,其做过一段时间财务。(8)证人谢某1证言:2013年10月到巨丰盛上班,兼职财务,公司三个股东,陈某1、徐某2、魏某。2014年5月左右魏某开了另一家公司,做打彩软件。巨丰盛公司的开支主要有日常支出、房屋租金、员工工资、每月发放投资人的利息、购买打彩软件的费用、业务员的佣金,收入都是投资人的投资款。公司打彩项目,会有一点收入,整体是亏的。巨丰盛公司集资大概6000万元左右。(9)证人张某1(沙漠泉眼后勤部主任)证言:上海沙漠泉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其姐姐张某6,公司是她和丈夫的公司。这个软件是一个类似U盘大小的存储器,里面有其公司对彩票中奖概率的分析数据,首次购买的话最低要30个,每个3000元,即可成为代理商。之后购买每个900元。主要是辅助购买彩票,提高中奖率。代理商里有一级代理商魏某,但没有陈某1、徐某2。成为一级代理商必须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五年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卖的软件只是针对彩票的中奖率进行分析的一种软件,不提供彩票销售。(10)证人卢某(巨丰盛公司业务员)证言:其是2013年10月12日在深圳市巨丰盛公司投资了10万元钱,为期三个月,以后准时到期,利息也比较准时,其就介绍其的朋友黄某1、王某1二个人到巨丰盛咨询投资,当时公司举办了活动,投资30万除利息外,还可以额外获得一部Iphone5手机,投资50万元,可以获得Iphone5手机二部,之后其又陆续介绍了龚某等人到公司投资。其是公司的业务员,但没有工资,提成按业绩,100万以上是5%,100万以上200万以下6%,200万以上300万以下7%,300万以上按8%提成。其不知道巨丰盛集资了多少钱,也不知道都用在哪里了,但其听陈某1说都用来打彩了。每次集资前都会有活动,搞活动的时候就会宣传公司的打彩项目。公司主要靠高额的佣金和回报来吸引集资。经其介绍到公司投资的大概有600万元,公司大概给其发了约60万元人民币,其中16万是其投到公司里的钱所发的佣金。据其了解,公司发放佣金和月息的钱都是通过网络彩票来获利的。其中其知道魏某具体一直负责这一块的业务。其只负责跟客户讲公司有网络打彩这一块业务,而且月息高达5%,把这些人带到公司去让他们跟陈某1谈,其只负责带客户过去,其他都是陈某1负责。(11)证人刘某1(巨丰盛公司业务员)证言:巨丰盛公司股东有陈某1、徐某2、魏某,主要经营一种体育彩票,公司吸收投资人的存款后最早按照每月收益8%提成返还给投资人,后来降到月收益6%,2014年7月降到5%,公司吸收的资金主要用来投资体育彩票。其是巨丰盛公司的业务员,主要负责介绍客户前来存款投资,给客户介绍理财产品。其介绍的客户有二十多个,大概500多万元人民币,大部分是其多年的好友和亲戚。其一共从投资人手里拿到提成差不多70多万,但其返点给投资人,实际拿到手的差不多40多万。(12)证人张某2(巨丰盛公司业务员)证言:其是2014年2月在巨丰盛公司工作的,在公司市场部工作,主要职责就是拉社会人员到这个公司来投钱,然后拿提成。公司法人是陈某1,两个股东徐某2和魏某。公司下设市场部、财务部、风险控制部以及前台接待,公司主要业务就是向社会人员吸收资金到公司投资。公司除了打彩没有其他实体项目进行支撑,据其了解,公司通过网络打彩来运作,由股东魏某负责,魏某还专门成立了一个公司进行网络打彩。公司通过高收益吸引人投钱,另外公司还搞过客户聚会、进行抽奖活动吸引客户投资。其总共获得佣金约70万元人民币,每个月其有2000元底薪。开会时陈某1、徐某2、魏某都会来参加会议,搞年会什么的也会来参加,其看魏某在公司的时候演示过打彩。三、物证、书证(1)扣押的U盘、公章。(2)危险性情况说明,沙河派出所出具,被告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3)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0月14日在G60沪昆高速枫泾检查站通过身份比对查获一名网上逃犯魏某。(4)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0月14日,魏某被沪昆高速枫泾检查站民警抓获后,押解回深圳。(5)被告人基本信息、指纹卡、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6)建设银行魏某银行账号为62×××08、62×××19的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账户显示,魏某建设银行所开的四个账户中,两个已经于早前销户。剩余账户62×××08余额1381.19元,62×××19剩余金额66.25元。(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7月2日,被害人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其向彩福至臻公司利用“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借款260万元。(8)宏宝大厦三楼物业交接书、证明,宏宝大厦三楼商户深圳彩福至臻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突然失踪,现已人去楼空,租赁房屋已转接。(9)房屋租赁合同书(10)政府信息公开(企业档案)查询结果答复函及登记材料,深圳市巨丰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设立,公司章程内容为投资咨询、管理等,股东为陈某134%、魏某33%、徐某233%,法定代表人为陈某1,于2014年4月21日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彩票电子软件的研发、销售及培训内容。(11)彩福至臻公司报案材料统计表,证实本案被害人共计31名分别提交了协议书、还款协议、银行交易记录等材料向公安机关的报案情况,其中唐海荣投资120万元,实际损失约80万元;向大荣投资20万元,实际损失约19.2万元;孙昌珍损失40万元;余辉投资30万元,实际损失约25万元;庞琳敬投资80万元,实际损失约70万元;李娜损失50万元;熊笑桃损失50万元;姚光恩损失90万元;孙永梅投资70万元,实际损失约61万元;徐某1投资20万元,实际损失约19.4万元;蔡某投资40万元,实际损失34万元;曾广荣投资20万元,实际损失约18万元;郝广韶投资20万元,实际损失约19.9万元;吕秋霞投资30万元,实际损失约27万元;周美莲投资100万元,实际损失约98万元;黄后娣投资10万元,实际损失约8.6万元;陈敬霖投资50万元,实际损失约46万元;欧德表投资50万元,实际损失约45万元;王小军实际损失约10万元;丁莹投资20万元,实际损失约17万元;万冬花损失80万元;罗某损失380万元;李真真投资30万元,实际损失约26.5万元;唐某实际损失260万元;尹文强投资50万元,实际损失约30万元;谭昆明投资50万元,实际损失约39.5万元;简杰梅投资10万元,实际损失约8万元;王有良及其亲属共投资60万元,实际损失约49.2万元;苏小政投资80万元,实际损失约75万元;叶伟辉投资120万元,实际损失约117.7万元。(12)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魏某在招行(户名易某,账号62×××22)账户已冻结。(13)中国银行出具的账号62×××86的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显示该卡持卡人为魏某。(14)民生银行出具的账号47×××66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该卡持卡人为魏某。(15)工商银行出具的账号95×××63、62×××90的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账号95×××63的持卡人系陈某1;账号62×××90的持卡人系杨某。(16)建设银行出具的账号为62×××08的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该账号持卡人系魏某。(17)建设银行出具的账号为62×××19的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该账号持卡人系魏某。(18)农业银行出具的账号为62×××76的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该账号户名为魏某。(19)招商银行出具的账号为62×××22的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该账号户名为易某。(20)民生银行账号为62×××32、62×××86的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该账号户名为余某1。(21)建设银行62×××08、62×××19的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以上两个账号户名魏某。(22)情况说明,说明彩富至臻公司的POS机尚未提取到,目前无法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23)彩福至臻公司科目余额表、利润表、财务费用明细账,(24)香港鸿安汇资金收支总表(10月)、深圳巨丰盛公司收支明细(经陈某3确认)、香港鸿安汇投资人投资信息明细表(经陈某3确认)。(25)情况说明。王某2关于在巨丰盛任职情况的说明。(26)银行存款收支明细表(经谢某1确认)、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经张某1确认)(27)情况说明。经上海标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查询,魏某2014年3月起至2015年2月2日,在598彩票网共充值人民币31941689元,提现共计人民币10008596.65元,总的投注量为人民币60705640元,总返奖金额为人民币35702368元,目前余498.5元。(28)巨丰盛公司2013-2014年配资协议,证实2014年10月24日巨丰盛公司出资1570万元用于投资。操作方魏某获得300万元,徐某2获得400万元,韦某1获得550万元(实际为魏某的份额)。(29)投资人到期还款份额表,证实2014年12月至2016年2月,陈某1、徐某2、魏某三人到期应还款份额。其中陈某150%,徐某225%,魏某25%。(30)佣金发放明细,证实佣金发放的情况。(31)关于第一批投资返利汇总报告及投资、返利情况表等,证实2014年1月9日制作的上述返利表,及2013年10月至12月制作的相关投资、返利的表格。(32)彩票投资技巧和风险评估、会议纪要及公司账目表、公证书、房屋租赁合同等、香港鸿安汇资金收支总表、佣金发放明细、香港鸿安汇投资顾问管理投资协议书(经张某2确认)。(33)陈某1提供的巨丰盛公司2013年至2014年配资协议,其中公司给予魏某300万元用于投资,给予徐某2400万元用于投资,给予韦某1550万元用于投资,给予陈某1320万元用于投资。(34)公司投资人到期还款表格,按照陈某150%,徐某225%、魏某25%的比例分配。(35)佣金发放明细、投资返利汇总报告、投资回报发放统计、彩票投资技巧及风险评估、会议记录(36)支出记录、银行卡明细、福彩流水现金盈亏明细表、投资人投资总表(合计47655000元)、租房合同、利润表、鸿安汇资金收支总表。(37)被害人情况统计,证实被害人的投资数额,其中王某1150万元、罗洪宝150万元、陈凤保60万元、冯玉鸣10万元、黄某1150万元、孙永梅120万元、蔡栗228万元、张某4120万元、彭某260万元、徐某325万元、黎增和100万元、罗树萍20万元、张伟大20万元、古沁海16万元、姜守松40万元、王香5万元、王辉200万元、刘静50万元,王某410万元、腾辉50万元、罗继伟50万元、王文玫10万元、孙某40万元、张顺圆50万元、林才富90万元、庞琳敬30万元、韩琴芳20万元、许汉银30万元、许某210万元、邓士芳563940元、黄瑞嘿36万元、柯某30万元、吴某3英75万元、张淑芳20万元、何某10万元。四、鉴定意见:广东万隆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万会司鉴[2015]会鉴字第17号:依据投资协议书及投资台账:巨丰盛公司以香港鸿安汇投资公司名义与投资人签订的《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金额为7502.5万元,公司投资台账登记的吸收存款金额为6244.5万元。两者核对信息一致的累计金额为5979.5万元;依据公司银行收支明细表及银行流水:巨丰盛公司2013年10月至2015年3月间累计吸收投资款6428.5万元,收回造血款927.86万元。累计发放投资者利息2302.29万元,退还投资款1610.81万元,造血及打彩款1873.91万元,支付佣金685.43万元,佣金及利息121.5万元,转陈某1/魏某120万、转徐某2/王某565万,其他日常支出及内部转账573.11万元。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徐某2辨认出余某1曾在巨丰盛公司做业务员。陈某1辨认出廖和秀、辨认出余某1是其公司业务员。宋绘辨认出袁某是介绍其投资巨丰盛的人。李嵩辨认出廖和秀是介绍其投资到巨丰盛的人。何某辨认出苏某是介绍其投资巨丰盛的人。吴某3英辨认出苏某是介绍其投资巨丰盛的人。姚某辨认出陆某1、魏某。熊笑桃辨认出陆某1。唐某辨认出魏某。蔡某辨认出彩福至臻公司的副总经理陆某1。徐某1辨认出彩福至臻公司的副总经理陆某1。魏某辨认出公司的副总经理陆某1、易某、陈某2、陆某2。陈某1辨认出业务员余某1、廖和秀。宋绘辨认出介绍其投资的袁锦容。李嵩辨认出巨丰盛业务员廖和秀。何某辨认出介绍其投资的苏某。吴某3英辨认出介绍其投资的苏某。陆某1辨认出黄某2、易某、陈某2、陆某2。六、被告人魏某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9月,其与陈某1、徐某2合伙注册了巨丰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在公司负责打彩蛋的业务,公司是通过给投钱到公司的社会人员发放红息,通过搞年会抽奖送手机等奖品来吸引人投钱到公司为打彩蛋提供资金。其在2014年2月代管公司财务,大概有649万资金投入,网络打彩就是在网上购买体育彩票,巨丰盛公司配了850万元让其和韦某1负责网络打彩,其占300万,韦某1占550万,韦某1的550万是通过其经手转给他的。陈某1提出为了公司的门面决定支付其和徐某2每人60万元人民币买车,后来买车的时候陈某1和其是一起买的,其当时买了一辆100多万元的奔驰,除了公司的60万以外,其还自己出了40万元人民币,陈某1就自己买了一辆50多万元的奔驰,徐某2没有买车直接拿了60万元现金。公司配资给其的300万元人民币其拿来打彩造血了。从2013年到2015年3月份,其每个月都会给公司账户打30万元以上的利润,超过了800万人民币。其有介绍3、4个客户投钱到公司,从2014年3月1日以后就没有参加过公司的会议了,只负责打彩造血。公司的聚会其参加过两次,陈某1安排其代表公司上台去讲彩票的发展形势。另外,陈某1的公司无法向客户发放红息的情况下,就会带着吴某2到其经营的公司找其,后来也从其这里拿走了40万元人民币,还有黄某1从其这里拿走了30万元人民币。2015年4月份,公司的资金链断裂之后,陈某1召集核心员工开会讨论解决的办法。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其在巨丰盛做财务,公司每个月给其老婆黄某2的账户打2万元工资。期间公司一共有649万元资金的进账,很多都是通过刷其名下开户的民生银行POS机,还有王某5名下的POS机,还有几部POS机,刷在别人POS机上的钱都转到其深圳开户的建设银行或农业银行的借记卡账户上,还用过杨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卡收发过钱。这649万元包含股东陈某1、徐某2和其各自的5万元人民币,还有余某1、范某1等股东出资的钱,及客户投到公司的钱。公司的日常开支、租金还有发给客户的红息、业务员的佣金、促销的礼品都是从这649万元里面支出,三个股东每人60万元买车款是从这里面支出的,到其没有管财务的时候,还剩约300万元人民币。根据陈某1的安排,移交给徐某2,由徐某2的女儿王某2接管。2015年4月,陈某1带人到其公司,其才知道巨丰盛公司资金链断裂。彩福至臻公司股东有其、余某1、陆某1、陈某2、易某等,都是在公司成立之初一起出资的。余某1本来就是打彩的学员,得知其成立新公司时,就找到其希望入股,出资20万元成了公司的股东。陆某1从公司成立开始一直负责公司的日常和客户的管理,是公司的骨干,基本月工资5000元加拉客户的佣金。彩福至臻公司的开支主要是20个员工工资10万元,房租7万元,公司正常开销240万元,还有500-600万元客户利息,软件开发20-30万元,还客户的本金80万元,剩下的钱都在打彩过程中亏损了。其前期是巨丰盛公司员工,在2013年10月到2014年3月管理公司资金430万元左右,后离开公司,之后公司集资的4700万元人民币是由陈某1、徐某2、卢某等集资的,其没有参与这个款项的集资。2013年10月陈某1公司交给其300万元人民币让其打彩,其一共交回公司800万元人民币。2015年5月份,巨丰盛公司投资客户黄某1到其公司闹事,其退给了30万元,黄某1给其写了谅解书。原巨丰盛公司投资客户吴某2也于2015年6月到其公司要求退款,先后从其这里拿走40万元。彩福至臻公司的账目分为两块,第一块是公司向人借款的账目,打到其个人账户,另外一块是日常开销的账目。余某1在公司是没有担任任何职务的,陆某1担任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平时的日常事务。对于控辩双方各争议焦点,综合本案证据,本院评判如下:确定被告人魏某罪名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此,综合全案证据可见,巨丰盛公司以打彩为名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款近6000万元,其中,向投资者还本付息近3000万元,发放被告人魏某、陈某1、徐某2等人造血款及公司用于打彩共计1873.91万元。综上,巨丰盛公司将大部分所吸款项用于还本付息及公司对外宣传的打彩项目,被告人魏某虽分得数百万元造血款,但依约返还了相当比例的款项;除月固定工资之外,被告人魏某从公司以购车名义分得60万元,该款相较于巨丰盛公司所吸款项的金额而言比例较低。综上,在案证据无法确实、充分的证明被告人魏某存在恶意拖欠、拒绝支付投资人本息或未将所吸资金用于对外宣传之途径的行为,无法证明被告人对于涉案绝大部分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及行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犯集资诈骗罪证据不足,不予确认。关于被告人魏某犯罪金额的问题,一、关于被告人魏某在巨丰盛公司的犯罪金额,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分别根据《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公司投资台账、公司银行收支明细表及银行流水统计出三笔金额,现公诉机关已依对被告人有利原则将《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与投资台账相一致的金额5975.5万元确定为犯罪金额,合法有据,魏某作为巨丰盛公司的三名股东之一,与陈某1、徐某2一起具体负责招揽投资者、分配、操作投资款项,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实际运营者,故本院依法确认被告人魏某在巨丰盛公司的犯罪金额为5975.2万元;二、关于被告人魏某在彩福至臻公司的犯罪金额,根据彩福至臻公司报案的被害人提交的借款协议书、还款协议、被害人投资款项的银行转账记录、被告人魏某的银行流水明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魏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足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被告人魏某通过彩富至臻公司以投资国家彩票业,利用“债权转股权”的借款方式,许诺高利息收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投资收益,进行借款,其通过彩富至臻公司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40万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被告人魏某指控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辩护人辩称部分被害人已就巨丰盛公司、彩富至臻公司的投资款项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系民事纠纷的意见,审理认为,本案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依法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与涉嫌刑事犯罪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可混淆。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从犯的意见,审理认为,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魏某在巨丰盛公司、彩富至臻公司中均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并系犯意提起者与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综合本案犯罪金额、手段、性质、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O月14日起执行至2021年4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国辉人民陪审员  辛倩平人民陪审员  赖秀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石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