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180陈带娣与刘保卫、李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带娣,刘保卫,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2180号申请执行人陈带娣,女,1955年7月2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刘保卫,男,1952年3月2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李军,男,1976年12月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陈带娣、刘保卫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李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陈带娣、刘保卫归还借款38000元。案件受理费375元,由李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军与申请执行人陈带娣、刘保卫达成还款协议:李军从2017年6月份开始,于每月底前归还陈带娣、刘保卫6000元,直至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李军与申请执行人陈带娣、刘保卫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81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没有按照还款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文标审 判 员 刘 原代理审判员 陶 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胡志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