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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执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张鑫、李书荣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鑫,李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1343号申请执行人张鑫,男,199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被执行人李书荣,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张鑫与李书荣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鑫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李书荣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4执13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李畅飞执行员 付庆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苗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