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江西远景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江西远景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林,程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2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建设西路1013号,组织机构代码:66479635-5。负责人:曾坚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远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永叔路42号1单元1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8412722-8。法定代表人:李林。被执行人:江西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中路1号福田花园D栋(2栋)1单元902A室,组织机构代码:61241980-6。法定代表人:龚建国。被执行人:李林,男,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程蓓,女,1968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江西远景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林、程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远景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林、程蓓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3483547.6元,缴纳执行费372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江西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包志清审判员 吴胜辉审判员 章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