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4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罗东升与凌华堂、叶五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东升,凌华堂,叶五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4民初509号原告:罗东升,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寻乌县,被告:凌华堂,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寻乌县,现住寻乌县牛角湾安置区,被告:叶五连,女,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寻乌县,现住寻乌县牛角湾安置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东升诉被告凌华堂、叶五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东升于2017年6月2日以被告凌华堂、叶五连下落不明,原告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凌华堂、叶五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东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罗东升负担。审 判 员 钟瑞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汤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