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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4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罗东升与凌华堂、叶五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东升,凌华堂,叶五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4民初509号原告:罗东升,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寻乌县,被告:凌华堂,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寻乌县,现住寻乌县牛角湾安置区,被告:叶五连,女,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寻乌县,现住寻乌县牛角湾安置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东升诉被告凌华堂、叶五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东升于2017年6月2日以被告凌华堂、叶五连下落不明,原告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凌华堂、叶五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东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罗东升负担。审 判 员  钟瑞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汤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