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海滨与宁夏民乐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王朝辉、刘金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滨,宁夏民乐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王朝辉,刘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958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滨,男,汉族,1984年12月19日出生,大学文化,个体户,住吉林省辉南县。被执行人宁夏民乐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青山北路37-185、187号。法定代表人王朝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朝辉,女,汉族,1970年12月17日出生,大专文化,宁夏民乐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刘金忠,男,汉族,1970年9月14日出生,大学文化,个体户,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刘海滨与宁夏民乐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王朝辉、刘金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民乐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王朝辉、刘金忠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785556元(执行标的:775402元、执行费1015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马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