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91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某、胡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93年11月25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吴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案的(2016)赣01民终250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返还彩礼款70000元,被执行人胡某还需承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95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某的存款及收入709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侯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