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1民初3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光芳与吴世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芳,吴世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3369号原告:黄光芳,男,汉族,1974年06月18日出生,住秀山县。被告:吴世清,男,汉族,1965年11月21日出生,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万平、杨希望,重庆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光芳与被告吴世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7年6月2日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黄光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黄光芳负担。审判员 廖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