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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民初3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光芳与吴世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芳,吴世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3369号原告:黄光芳,男,汉族,1974年06月18日出生,住秀山县。被告:吴世清,男,汉族,1965年11月21日出生,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万平、杨希望,重庆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光芳与被告吴世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7年6月2日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黄光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黄光芳负担。审判员  廖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