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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民督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衷华、朱如松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衷华,朱如松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赣0426民督10号申请人:衷华,住德安县。被申请人:朱如松,住德安县。申请人衷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2016年被申请人承建德安县田塘安置小区住房工程期间,将其中的铝合金门窗工程发包给申请人。完工后经验收、结算铝合金工程款共计106100元,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出具欠条交申请人为凭,后申请人多次催讨未果。现要求被申请人朱如松支付铝合金门窗工程款1061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朱如松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衷华人民币十万零六千一百元整。申请费八百零七元三角三分由被申请人朱如松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本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夏清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