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民督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衷华、朱如松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衷华,朱如松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赣0426民督10号申请人:衷华,住德安县。被申请人:朱如松,住德安县。申请人衷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2016年被申请人承建德安县田塘安置小区住房工程期间,将其中的铝合金门窗工程发包给申请人。完工后经验收、结算铝合金工程款共计106100元,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出具欠条交申请人为凭,后申请人多次催讨未果。现要求被申请人朱如松支付铝合金门窗工程款1061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朱如松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衷华人民币十万零六千一百元整。申请费八百零七元三角三分由被申请人朱如松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本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夏清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