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更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莫启钱抢劫、破坏电力设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启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92号罪犯莫启钱,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2008)桂市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启钱犯抢劫、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等5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4311.7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桂刑三复字第8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日交付执行。2011年6月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4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32年10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罪犯莫启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莫启钱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莫启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11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2.52分。该犯因犯抢劫罪,且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属从严减刑对象,监狱在考核期已从严其减刑幅度三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莫启钱在服刑期间,2014年8月受警告处罚,经警官教育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且属于从严掌握犯罪情形的罪犯,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启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32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国泉审判员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