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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9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俊杰与陈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杰,陈志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9111号原告陈俊杰,男,汉族,1993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陈志东,男,汉族,1988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杰诉被告陈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没有按时到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俊杰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398元,减半收取7,699元,由原告陈俊杰承担。审 判 长 张  晓  屏人民陪审员 廖  妙  芳人民陪审员 陈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庄秋玲(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