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9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俊杰与陈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杰,陈志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9111号原告陈俊杰,男,汉族,1993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陈志东,男,汉族,1988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杰诉被告陈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没有按时到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俊杰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398元,减半收取7,699元,由原告陈俊杰承担。审 判 长 张 晓 屏人民陪审员 廖 妙 芳人民陪审员 陈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庄秋玲(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