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沧州市鑫悦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王庆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市鑫悦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王庆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市鑫悦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庆辉,男,1977年生,汉族。本院依据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沧民初字第390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州市鑫悦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庆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无房产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世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耿玉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