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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石砖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1财保21号申请人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姚杰,系该社负责人。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南京路7号。委托代理人马洪波,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新华街。被申请人石砖,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杨林乡。申请人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将被申请人石砖在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东支行(工资开户行: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东支行,账号:XXX)的存款39,000.00元予以冻结。且申请人以银行信誉提供担保,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石砖在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东支行(工资开户行: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东支行,账号:XXX)的存款39,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私自及他人提取。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金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宁悦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