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91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赵文涛与刘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涛,刘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91执166号申请执行人:赵文涛,男,汉族,1970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委托代理人:李自强,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丹,男,1961年10月02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文涛与被执行人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91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刘丹在我市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及工商股权。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豫军人民陪审员 张伟清人民陪审员 彭丽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关 健附表:案号
 
 
 申请执行人
 
 
 
 
 788号
 
 
 罗斌
 
 
 
 
 789号
 
 
 袁明
 
 
 
 
 790号
 
 
 刘玉婷 
 
 
 
 
 791号
 
 
 曾琳霞
 
 
 
 
 792号
 
 
 陈壮林
 
 
 
 
 793号
 
 
 范清豪
 
 
 
 
 794号
 
 
 朱立伟
 
 
 
 
 795号
 
 
 安婷婷
 
 
 
 
 796号
 
 
 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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