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执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书才与孙青山、孙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才,孙青山,孙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206执2631号 申请执行人张书才,女,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孙青山,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 被执行人孙续,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张书才与孙青山、孙续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无锡市惠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惠劳人仲案字[2016]第50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仲裁裁决书裁决,孙青山、孙续支付张书才丧葬补助28440元、赔偿金539100元。孙青山、孙续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书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遂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孙青山、孙续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孙青山、孙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张书才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申请执行人须知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孙青山、孙续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书才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孙青山、孙续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 执行中,本院分别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孙青山、孙续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中,经本院向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孙青山、孙续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执行中,经本院向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孙青山、孙续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执行中,经本院依法委托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孙青山名下的财产,未收到被执行人孙青山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执行中,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续予以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孙续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孙青山、孙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示。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书才通报了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孙青山、孙续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书才逾期未提供。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惠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惠劳人仲案字[2016]第50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华明 审判员 许正平 审判员 王益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宋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