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郯执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王春付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春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郯执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春付,男,1957年6月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郯商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春付所有的以其妻高得举名下的银行的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