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4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嵇菊保与韩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菊保,韩建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810号原告:嵇菊保,女,194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韩建平,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嵇菊保与被告韩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嵇菊保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嵇菊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嵇菊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7元,由原告嵇菊保负担。审判员 易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沈忆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