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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4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嵇菊保与韩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菊保,韩建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810号原告:嵇菊保,女,194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韩建平,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嵇菊保与被告韩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嵇菊保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嵇菊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嵇菊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7元,由原告嵇菊保负担。审判员 易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沈忆倩 关注公众号“”